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、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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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、废止和
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
内政发〔2022〕23 号
各盟行政公署、市人民政府,自治区各委、办、厅、局,各大企
业、事业单位:
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,促进依法行政,自治区人民政
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
文件进行了清理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 年第 20 次常务会议研
究,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一、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已有新的替代政策,不适宜继续
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(详见附件 1)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。自
本通知公布之日起,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,
各地区、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。
二、对部分条款上位依据已修改或文件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发
生变化,但内容合法且总体符合自治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
行政规范性文件(详见附件 2)予以修改。对列入修改范围的行
政规范性文件,各起草部门要抓紧进行修改完善,并于 2022 年
10 月底前印发执行。
三、各地区、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通知,及时对本地区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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